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附民原告 陳佳華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趙世翰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
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