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61號
PTDM,108,附民,261,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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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附民原告  陳佳華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趙世翰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
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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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