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哲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
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樊哲瑄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巷00○0 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樊哲瑄已坦承犯行,且就案情交代清楚 ,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訊問 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又於偵查中經緝獲到案,有事 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供述之犯罪分工情形,與其他 共同被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6 號審理中)所述尚 有不同,犯罪事實有待釐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所定羈押 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復自108 年8 月2 日、108 年10月2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8 年12月1 日屆滿,經本院於10 8 年11月21日訊問被告,且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 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並考量本案尚未審結,被告逃 亡之危險仍在,惟考量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其他同案被告 均業已完成準備程序,目前尚無聲請就被告進行交互詰問, 足認被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可能性已降低。爰審酌被告本案 犯罪情節、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情,認被告若 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當已足對其形成拘束力,保全本 案日後之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為確保日後 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為限制住居(含出 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之必要,俾約束其行動並降低其潛逃 之誘因,以取代羈押手段之保全方法。茲准予被告於提出新 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
○區○○路○段○○巷00○0 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