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06號
PTDM,108,聲,1106,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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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順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 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經誤繕,致正本與原本顯然不符 ,且該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原裁定之正本所附附表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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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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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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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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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07/17 │ 107/07/17 │ 107/09/12 │ 107/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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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7 年度│屏東地檢107 年度│屏東地檢107 年度│屏東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40號 │偵字第6574號 │毒偵字第3193號 │毒偵字第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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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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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107 年度簡字第21│107 年度訴字第10│108 年度簡字第16│108 年度簡字第33│
│ │案 號│24號 │22號 │7 號 │0 號 │
│事實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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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12/27 │ 108/01/08 │ 108/01/30 │ 108/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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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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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107 年度簡字第21│107 年度訴字第10│108 年度簡字第16│108 年度簡字第33│
│ │案 號│24號 │22號 │7 號 │0號 │
│判 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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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01/23 │ 108/01/30 │ 108/03/02 │ 108/06/11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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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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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屏東地檢108 年度│屏東地檢108 年度│屏東地檢108 年度│屏東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1455號 │執字第1672號 │執字第2266號 │執字第42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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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