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建霖
被 告 曾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69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