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47號
PTDM,108,交訴,47,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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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秋旺(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8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尤秋旺於民國108 年10月12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8046號
被 告 尤秋旺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秋旺(涉嫌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07 年6 月26日21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恒春鎮龍水里草潭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於行經草潭路路旁電桿編號「大光134 、V6461 、FD01 」處時,適葉秋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後載其女兒 葉雱瑜對向行駛而至,尤秋旺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逆向駛入 對向車道,葉秋寶見狀閃避不及而遭尤秋旺自小客車車頭左 側擦撞,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食指、左側大腿及右側 膝部挫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詎尤秋旺 明知已肇事傷人,除於擦撞後稍暫停外,竟未下車詢問葉秋 寶傷勢及施以救護,亦未向警方報案,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逕自駕車逃逸離去。葉秋寶被撞後,及時記下尤秋旺自小 客車車牌號碼,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恒春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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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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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人即被害人葉秋寶證│被害人葉秋寶騎機車後載其女│
│ │述 │兒行經上述地點時,遭逆向駛│
│ │ │入其車道之自小客車撞擊而人│
│ │ │車倒地受傷,自小客車有煞車│
│ │ │停下,但隨即駛離而逃逸,被│
│ │ │害人葉秋寶則立即以手機通訊│
│ │ │軟體 LINE 記下自小客車車號│
│ │ │並傳送於群組友人,同時立即│
│ │ │向警方報案,並告知到場之警│
│ │ │員自小客車車號。 │
├──┼──────────┼─────────────┤
│2 │被害人葉秋寶手機螢幕│被害人葉秋寶被撞後以手機通│
│ │擷圖照片。 │訊軟體LINE記下自小客車車號│
│ │ │E3-2252 並傳送於群組友人(│
│ │ │時間為下午9 時09分)。 │
├──┼──────────┼─────────────┤
│ 3 │被害人葉秋寶提出之衛│被害人葉秋寶因上開車禍而身│
│ │生福利部恒春旅遊醫院│體受傷。 │
│ │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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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所│被告駕駛E3-2252 自小客車,│
│ │製作之肇事現場略圖、│在上述時、地,逆向駛入被害│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人葉秋寶車道而撞擊葉秋寶機│
│ │表、車禍現場照片、機│車後逃逸。 │




│ │車(藍色外殼)受損照│ │
│ │片、被告自小客車左前│ │
│ │車頭、車身左側車損照│ │
│ │片(查獲被告後所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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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3-2252 自小客車車輛│此自小客車之車主為被告配偶│
│ │詳細資料報表、尤秋旺溫惠櫻。 │
│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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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承辦警員鄭采芸之證述│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依被害│
│ │及其107 年6 月29日製│人葉秋寶提供之自小客車車號│
│ │作之偵查報告。 │而於當日22時30分至車主溫惠│
│ │ │櫻住處查看,發現E3-2252 自│
│ │ │小客車停在該址,引擎溫熱,│
│ │ │左前車頭仍留有藍色車體擦痕│
│ │ │(葉秋寶之機車為藍色,車禍│
│ │ │後修理時已改為白色),被告│
│ │ │則在家中客廳內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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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承辦警員鄭采芸補拍E3│E3-2252 自小客車左前車頭下│
│ │-2252 自小客車左前車│方保險桿、左側後視鏡外緣仍│
│ │頭及車身左側受損照片│留有藍色漆痕,且左側後視鏡│
│ │、拍攝錄影機車與自小│高度與機車車頭大燈處之高度│
│ │客模擬碰撞經過(存於│相當。 │
│ │光碟)及檢察官勘驗筆│ │
│ │錄(模擬錄影內容之勘│ │
│ │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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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尤秋旺葉秋寶所立和│被告承認與被害人葉秋寶發生│
│ │解書 │車禍,並賠償被害人葉秋寶新│
│ │ │臺幣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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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告陳述(坦承在案發│被告在案發當晚有駕駛E3-225│
│ │當晚有駕駛E3-2252 自│2 自小客車行經草潭路段。 │
│ │小客車行經草潭路段,│ │
│ │惟否認有發生車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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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