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