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0號
PTDM,107,交重附民,10,201911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文安(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芳齡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247 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蔡芳齡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24 7 號),經原告黃文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為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原告訴訟代理人 於108 年7 月29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