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號
ILDV,108,訴,41,2019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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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鄺振安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廖韋翔 
被   告 黃啓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綜上所述,被告黃啓藯取得系爭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四、綜上所述,被告鄺振安取得系爭本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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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