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坤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國成
楊梅君
楊圳長
楊錫鐘
張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