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3號
ILDV,108,補,33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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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羅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政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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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