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4號
ILDV,108,補,324,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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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張福泰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被   告 林格民 
      林登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格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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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