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8號
ILDV,108,補,278,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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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燕郎即欣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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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