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6號
ILDV,108,補,276,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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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任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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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