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任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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