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3號
ILDV,108,消債聲,3,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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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依萍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依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 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准 予免責,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16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 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其依首揭法律規定聲 請復權,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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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