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信用部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胡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一第一點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 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 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 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次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之1第4 項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 。又法院審核債務清償方案,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 可否強制執行等情事為審核,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 之實體內容。且為避免程序浪費,並提高債權人參與協商之 意願,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便於債權人行使債 權,而賦予執行力。又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論有 無送請法院認可或法院是否予以認可,如有因抵觸法令而無 效之情形,債務人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2條立法說明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四、經查:相對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08年10月7日協商成立如附件 一第1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認可。至附件二第1點、第2點關於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部 分之約定內容中「1.甲方同意逕行向乙方依原契約約定按期
繳納清償其債務(如附表),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2.甲方 無法依前條所稱之原契約約定按期繳納清償其債務時,取得 乙方同意後先自行處分擔保品或由乙方強制執行擔保品清償 債務。擔保品處分後,如仍有不足清償之金額,雙方亦同意 比照無擔保債務前置協商所約定之清償方案內容,計算每月 應繳款金額,逕自向乙方繳納。」等語,固約明就本件有擔 保債權之部分於擔保物拍賣後,如仍有不足清償者,同意比 照無擔保債務前置協商所約定之清償方案云云,惟未明確指 明利率、還款期數及每期金額等具體內容,則於日後強制執 行,恐生疑義,是本件有擔保債權部分之上開約定,內容因 未具體明確,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又附件一第4點、附件二 第5點並非約定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意旨,且其內容亦未具 體明確,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另附件一、附件二其他條款均 不適為執行名義,以上所述約款皆不在認可之列,併予敘明 。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件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1份。附件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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