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8號
ILDV,108,消債更,48,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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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雅頤(原名王雅萱)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父母等,若有,應提出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 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 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二)聲請人配偶、長子、次子之民國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歷年全部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 保資料,及聲請人配偶之歷年全部勞工保險、聲請人長子、 次子之歷年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 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五)聲請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 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六)聲請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 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七)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 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 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 供核。
(八)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 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 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 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十)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租 金、伙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用品費、扶養 費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各項支出分別 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 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其住所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 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 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 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 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十二)聲請人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 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請具體說明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 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 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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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