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5號
ILDV,108,家繼訴,5,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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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簡文期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簡文寬 

      簡林阿尾

      簡富美 

      簡淑美 
      簡淑珠 
      簡淑珍 
      簡淑芳 

追加被告  簡政吉 
      簡敬生 
      簡兩義 

      林簡阿蝦
      黃簡正玉
      簡秀梅 
被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簡嘉瑋 
      簡天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及被告簡文寬簡林阿尾簡富美簡淑美簡淑珠簡淑珍簡淑芳每人各分得應有部分1/64」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分 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及被告簡文寬簡林阿尾簡富美簡淑美簡淑珠簡淑珍簡淑芳每人各分得應有部分1/



64」顯然係贅語。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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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