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67號
ILDV,108,司促,516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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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莊旺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捌
   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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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