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1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
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6年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2
0,0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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