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25號
ILDV,108,司促,4925,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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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徐霈淇 
債 務 人 呂申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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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