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債 務 人 游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捌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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