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19號
ILDV,108,司促,4919,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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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彥慈(原名吳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零玖拾
  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
  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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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