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10號
ILDV,108,司促,4910,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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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莊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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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