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67號
ILDV,108,司促,4867,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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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游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伍仟叁佰貳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日勝於民國97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債務人游日勝於民國101年5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7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94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3354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日勝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626元│0000000000│10月 18日  │      │       │
│  │   │337    │起     │      │       │
├──┼───┼─────┼──────┼──────┼───────┤
│ 002│新臺幣│游日勝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24195│0000000000│10月 18日  │      │點九九    │
│  │元  │207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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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