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1號
ILDV,108,勞執,11,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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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智翔 
相 對 人 時光之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 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遲延給付之翌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加計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聲請人之 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9月3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 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9月3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新臺幣153, 394元,採分期給付方式,並於108年9月27日給付勞方第1期 款1萬元,餘款自108年10月4日起按期(每一週星期五)給 付6,5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給付之翌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加計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勞方, ...。」之調解成立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 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 第10頁),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 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聲請之情形。又觀之聲請人提出其所開立臺灣土地銀行宜



蘭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知,相對人於108年9月 27日僅匯款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 至第13頁),且迄今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從而,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規定就餘款150,394元及自遲延給付之翌日(即108年 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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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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