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游紀忠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追加原告 游尚豪 游文華 游曉子 謝易晉 溫素屘 游朝煌 游秀鈴 游林素梅 游玉華 游佩華 黃美華 謝朝慶 謝文集 謝易峰 游吳幸子 游木倉 游蒼仁 游淑惠 游金鑾 被 告 游俊雄 游俊益 石游色琴 林游阿美上一人之特別代理人 林志昌 被 告 歐游來有 游冬美 游萬月 游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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