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
游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游正雄
游建邦
上列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游志龍
游正文
上列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黃煒迪律師
被 告 游朝枝
游文芳
游木
游錫玔
游錫雄
游錫福
游戴久
游玉華
游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游玉華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游玉華,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