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1號
ILDV,106,重訴,101,2019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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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 

      游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游正雄 
      游建邦 
上列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游志龍 
      游正文 
上列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黃煒迪律師
被   告 游朝枝 

      游文芳 
      游木 
      游錫玔 
      游錫雄 
      游錫福 

      游戴久 
      游玉華 
      游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游玉華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游玉華,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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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