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11號
ILDM,108,附民,111,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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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賴豊美


被   告 吳俊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俊勳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 92號),經原告賴豊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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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