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士軒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度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簡士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 11號、13號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地,以附表編號1 號 至編號11號、13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1號 、13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另與陳宜隆(經臺灣高等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處,以附表編號12 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 得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 交付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之身分資料及銀行所傳送之簡 訊驗證碼,使簡士軒、陳宜隆將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 示各被害人之帳戶內金錢移轉至簡士軒、陳宜隆所申請之銀 行虛擬帳戶內,而取得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之金額 。
二、案經高立德、林世杰、李境豈、曾浚崴、孫鈺皓、楊貽淨、 吳祐丞、楊子明、盧季庸、金亦萱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移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作為認定事 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 、被告簡士軒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
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宜隆、高立 德、林世杰、李境豈、曾浚崴、孫鈺皓、楊貽淨、林瑋程、 高敏、吳祐丞、楊子明、盧季庸、金亦萱、陳宇軒於警詢及 證人陳宜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2 頁至第163 頁),足認被告上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起訴書雖認就附表編號 13號所示之犯行,係被告與陳宜隆共犯,然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供述:就附表編號13號係其單獨為之等語,而證人陳宜隆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就附表編號13號的部分,伊完全沒有 印象,伊也沒有使用這個帳戶跟被告一起去騙人等語(見本 院卷第92頁),雖證人陳宜隆就附表編號13號所示之犯行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判決有罪確定, 其之前審理時亦坦認附表編號13號所示之犯行,然觀諸證人 陳宜隆涉犯數十件詐欺案件,自有可能誤記附表編號13號係 其所為,況觀諸證人陳宜隆業已判決確定,被告自無偏頗證 人陳宜隆之必要,就附表編號13號所示之犯行,應係被告單 獨為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依證人高立德、 林世杰、李境豈、曾浚崴、孫鈺皓、楊貽淨、林瑋程、高敏 、吳祐丞、楊子明、盧季庸、陳宇軒於警詢時證述可知,均 係證人高立德、林世杰、李境豈、曾浚崴、孫鈺皓、楊貽淨 、林瑋程、高敏、吳祐丞、楊子明、盧季庸、陳宇軒於臉書 社團上先表示欲出售物品或遊戲帳號後,被告始使用臉書通 訊軟體、LINE或行動電話私訊渠等,再遂行詐騙行為,而附 表編號12號所示之被害人金亦萱部分,經本院勘驗被告與被 害人金亦萱之對話錄音光碟,被告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金亦萱 後,亦係先詢問被害人金亦萱是否要賣天堂帳號,有勘驗筆 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2 頁至第163 頁),堪認應 係被害人金亦萱先於臉書社團上表示欲出售遊戲帳號後,被 告始使用行動電話私訊被害人金亦萱,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為,其詐欺之方式並無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情形, 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為僅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書漏未斟酌,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又本院於審理時 就上開事實、罪名已告知被告,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 起訴法條。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犯行,與陳宜隆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8 號、編 號10、11、13號所示之時間,分別多次向附表編號1 號至編 號8 號、編號10、11、13號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附表所示之身 分資料及銀行所傳送之簡訊驗證碼,被告再多次將附表編號 1 號至編號8 號、編號10、11、13號所示各被害人之帳戶內 金錢移轉至其所申請之銀行虛擬帳戶內,犯罪時間緊接,詐 取之手法相同,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乃基於同一詐欺犯意 下之接續行為,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13次詐欺取財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身體健全,竟不思以正途取財,而 以上開方式詐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行為誠屬不該,而 為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之詐欺行為,對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之被害人造成損害,事後雖坦承犯行,惟 未能賠償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示之被害人,並衡量其 素行、智識程度(被告自陳高中肄業)、生活狀況(被告自 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 懲。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號至編號13號所詐得之 款項,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編 號1 號至編號13號犯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雖係被告供犯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亦尚無其他事證足 認該物現仍存在,又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 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 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 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主 文│
├──┼────────────────┼─────────────────┤
│1 │高立德於臉書天堂M 交易平台社團張│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貼欲販賣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於107 年4 月9 日21時30分許以│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
│ │「Yeh Lineage 」之臉書帳號名義與│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高立德聯絡,佯稱欲購買該帳號,於│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7 年4 月9 日22時52分許,使用臉│ │
│ │書Messenger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動電話等向高立德佯稱要以新臺幣(│ │
│ │下同)20萬元購買其天堂M 遊戲帳號│ │
│ │,致高立德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 │
│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1 )、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後,誆騙│ │
│ │因為金額太大,要高立德提供銀行簡│ │
│ │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 │
│ │交易,致高立德提供合作金庫銀行HC│ │
│ │E 簡訊驗證碼後,於107 年4 月10日│ │
│ │0 時13分許至16分許,簡士軒將高立│ │
│ │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等3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 萬元,事│ │
│ │後經高立德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 │
│ │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 │
├──┼────────────────┼─────────────────┤
│2 │林世杰曾於臉書天堂M 交易平台社團│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張貼截圖表示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
│ │Yeh Lineage 」名義,於107 年4 月│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10日10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Line、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 │
│ │向林世杰佯稱要以5 萬元購買其天堂│ │
│ │M 遊戲帳號,誆騙要林世杰提供銀行│ │
│ │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 │
│ │成交易,致林世杰陷於錯誤,而提供│ │
│ │其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身分證件照│ │
│ │片等資料及土地銀行簡訊驗證碼後,│ │
│ │於107 年4 月10日11時13分許至17分│ │
│ │許,簡士軒將林世杰土地銀行帳戶內│ │
│ │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12514187│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135142│ │
│ │12等4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 萬元,│ │
│ │事後經林世杰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 │
│ │,始知遭詐騙。 │ │
├──┼────────────────┼─────────────────┤
│3 │李境豈曾於臉書SONY二手攝影機買賣│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交換社團張貼欲販賣相機鏡頭貼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簡士軒見此,即以「林仁」名義,於│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
│ │107 年4 月14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ssenger 、Line、門號0000000000號│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行動電話等向李境豈佯稱要以28,500│ │
│ │元購買其相機鏡頭,致使李境豈陷於│ │
│ │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 )、身分證件照片│ │
│ │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轉帳金額已│ │
│ │超過上限,要李境豈提供銀行簡訊驗│ │
│ │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 │
│ │,致李境豈提供新光銀行HCE 簡訊驗│ │
│ │證碼後,於107 年4 月14日8 時15分│ │
│ │許,簡士軒將李境豈新光銀行帳戶內│ │
│ │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410516329│ │
│ │、000-0000000410516337等2 個帳戶│ │
│ │中,共計損失3,750 元,事後經李境│ │
│ │豈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 │
│ │騙,報警處理。 │ │
├──┼────────────────┼─────────────────┤
│4 │曾浚崴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貼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此,即以「林小忠」名義,於107 年│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
│ │4 月16日17時27分許,使用臉書Mess│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enger 、Line等向曾浚崴佯稱要購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其二手筆記型電腦,致曾浚崴陷於錯│ │
│ │誤,而提供其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身│ │
│ │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 │
│ │非約定轉帳金額已超過上限,要曾浚│ │
│ │崴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 │
│ │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曾浚崴提供華│ │
│ │南銀行HCE 簡訊驗證碼後,於107 年│ │
│ │4 月16日23時40分許至57分許,簡士│ │
│ │軒將曾浚崴華南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 │
│ │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7015177│ │
│ │47、000-0000000701517766等4 個帳│ │
│ │戶中,共計損失25,820元,事後經曾│ │
│ │浚崴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 │
│ │詐騙。 │ │
├──┼────────────────┼─────────────────┤
│5 │孫鈺皓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貼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此,即以「林小忠」名義,於107 年│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柒│
│ │4 月17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r 向孫鈺皓佯稱要以34,000元購買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筆記型電腦,致孫鈺皓陷於錯誤,而│ │
│ │提供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973886│ │
│ │00000000)、駕照證件照片等資料後│ │
│ │,簡士軒又誆騙因為金額太大,要孫│ │
│ │鈺皓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 │
│ │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孫鈺皓提供│ │
│ │彰化銀行簡訊「彰銀隨機密碼」後,│ │
│ │於107 年4 月17日9 時15分許至24分│ │
│ │許,簡士軒將孫鈺皓彰化銀行帳戶內│ │
│ │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711518021│ │
│ │、000-0000000711518032、000-0000│ │
│ │000000000000等3 個帳戶中,共計損│ │
│ │失20,771元,事後經孫鈺皓發現帳戶│ │
│ │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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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貽淨曾於臉書張貼欲販賣單眼相機│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貼文,簡士軒見此,於107 年4 月19│,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 向楊│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
│ │貽淨佯稱要購買其單眼相機,致楊貽│柒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淨陷於錯誤,而提供其個資及所有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後,│ │
│ │簡士軒又誆騙要楊貽淨提供銀行簡訊│ │
│ │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 │
│ │易,致楊貽淨提供臺灣銀行簡訊驗證│ │
│ │碼予簡士軒後,簡士軒於同日將楊貽│ │
│ │淨臺灣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13-│ │
│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318 、000-000000000000等3 個帳戶│ │
│ │中,共計損失5,673 元,事後經楊貽│ │
│ │淨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 │
│ │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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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瑋程曾於臉書張貼欲販賣二手筆記│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德」名義,於107 年4 月20日11時30│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
│ │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 、Line等│叁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向林瑋程佯稱要以12,000元購買其二│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手筆記型電腦,致林瑋程陷於錯誤,│ │
│ │而提供其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後,簡士軒又│ │
│ │誆騙因轉帳金額不足要提高,要林瑋│ │
│ │程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 │
│ │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林瑋程提供上│ │
│ │海商銀簡訊驗證碼及身分證號碼後,│ │
│ │於107 年4 月20日11時44分許至46分│ │
│ │許,簡士軒將林瑋程上海商銀帳戶內│ │
│ │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553850 等3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5,│ │
│ │380元,事後經林瑋程發現帳戶內存 │ │
│ │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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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敏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貼│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以「高明德」名義,於107 年4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
│ │月25日9 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Line等向高敏佯稱要購買其二手筆│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記型電腦,致高敏陷於錯誤,而提供│ │
│ │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34)、健保卡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 │
│ │又誆騙需要高敏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 │
│ │才能完成交易,致高敏提供臺灣銀行│ │
│ │簡訊驗證碼後,於107 年4 月25日12│ │
│ │時33分許至44分許,簡士軒將高敏臺│ │
│ │灣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000000000 等4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 │
│ │3 萬元,事後經高敏發現帳戶內存款│ │
│ │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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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祐丞曾於臉書天堂M 交易平台社團│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張貼欲販賣遊戲天堂M 遊戲帳號貼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簡士軒見狀,即以「高明德」名義│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
│ │,於107 年4 月28日19時33分許,使│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用臉書Messenger 、Line等向吳祐丞│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佯稱要以45,000元購買其天堂M 遊戲│ │
│ │帳號,致吳祐丞陷於錯誤,而提供其│ │
│ │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健保卡照片及手機號碼等資料後│ │
│ │,簡士軒又誆騙轉帳金額已超過上限│ │
│ │,要吳祐丞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
│ │「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吳祐│ │
│ │丞提供臺灣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 │
│ │7 年4 月28日23時52分許,簡士軒將│ │
│ │吳祐丞臺灣銀行帳戶內存款轉往013-│ │
│ │00000000000000帳戶中,共計損失1 │ │
│ │,880元,事後經吳祐丞發現帳戶內存│ │
│ │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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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子明曾於臉書天堂M 交易平台社團│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張貼欲販賣遊戲天堂M 遊戲帳號貼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簡士軒見狀,即以「高明德」名義│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
│ │,於107 年5 月1 日7 時50分許,使│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用臉書Messenger 、Line等向楊子明│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佯稱要購買其天堂M 遊戲帳號,致楊│ │
│ │子明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合作│ │
│ │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 │
│ │騙要楊子明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
│ │「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楊子│ │
│ │明提供合作金庫銀行簡訊驗證碼後,│ │
│ │於107 年5 月1 日9 時24分許至27分│ │
│ │許,簡士軒將楊子明合作金庫銀行帳│ │
│ │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 │
│ │4341、000-0000000000000000、808-│ │
│ │0000000000000000等3 個帳戶中,共│ │
│ │計損失3 萬元,事後經楊子明發現帳│ │
│ │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 │
│ │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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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盧季庸於臉書張貼欲拍賣筆記型電腦│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戴育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名義,於107 年5 月5 日13時42分許│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
│ │,使用臉書Messenger 、Line等向盧│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季庸佯稱要購買其二手筆記型電腦,│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致盧季庸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 │
│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駕照證件照片、金融卡照片等資料後│ │
│ │,簡士軒又誆騙要盧季庸提供銀行簡│ │
│ │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 │
│ │交易,致盧季庸提供彰化銀行簡訊驗│ │
│ │證碼後,於107 年5 月5 日14時31分│ │
│ │許至37分許,簡士軒將盧季庸彰化銀│ │
│ │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 │
│ │563241、000-00000000000000 、013│ │
│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 │736591等4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 萬│ │
│ │元,事後經盧季庸發現帳戶內存款遭│ │
│ │轉出,始知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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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亦萱於臉書社團張貼欲販賣手機遊│簡士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戲天堂M 遊戲帳號之貼文,於107 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 月5 日21時46分許,陳宜隆、簡士│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
│ │軒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金亦萱佯稱要以23,000元購買其天堂│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M 遊戲帳號,誆騙要設定金亦萱之合│ │
│ │作金庫銀行帳戶為「約定帳戶」才能│ │
│ │完成交易,致金亦萱陷於錯誤,提供│ │
│ │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154287│ │
│ │0000000 )、身分證號及合作金庫銀│ │
│ │行網路ATM 認證碼後,於107年4 月5│ │
│ │ 日22時10分許將金亦萱合作金庫銀 │ │
│ │行內存款轉往000-00000000000000帳│ │
│ │戶中,共計損失940 元,事後經金亦│ │
│ │萱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 │
│ │騙,報警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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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宇軒於臉書天堂M 交易平台社團張│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 遊戲帳號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文,簡士軒見此,即於107 年4 月9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
│ │日21時30分許以「Yeh Lineage (M │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宇軒聯絡,│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佯稱欲購買該帳號,再以「Yeh Lin │ │
│ │eage」名義,於107 年4 月9 日21時│ │
│ │30分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Line等向陳宇軒佯稱要購買其│ │
│ │天堂M 遊戲帳號,誆騙其匯款金額已│ │
│ │超過當日最高上限,要等10日後才能│ │
│ │匯款至陳宇軒之帳戶,致陳宇軒陷於│ │
│ │錯誤,提供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及驗證號碼後,│ │
│ │簡士軒即將陳宇軒第一銀行內存款陸│ │
│ │續轉往000-0000000000513947、808-│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7161等3 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9,822│ │
│ │元,事後經陳宇軒發現帳戶內存款遭│ │
│ │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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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