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3號
ILDM,108,單聲沒,23,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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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吉 



      曾李阿對


      曾黃阿守


      曾吳柳清


      曾朝錫 


      林健民 


      蕭美玉 


      陳泉銘 



      周再添 



      陳桂春 



      謝朝堃 



      謝成吉 



      詹建榮 


      黃阿桃 


      吳文基 



      吳祥根 



      陳中旺 



      吳貴美 


      楊鴻文 


      楊春福 


      謝林玉金



      曾弘良 


      曾瑞柳 


      林阿絲 



      曾弘明 


      吳張三玉



      曾圳中 


      曾清水 


      塗吳雪子


      曾 昌 


      游澤民 



      王漢平 



      吳文安 



      曾李秀鳳


      陳 筍 



      廖陳素蓮



      曾坤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榮吉曾李阿對曾黃阿守、曾吳柳 清、曾朝錫林健民蕭美玉陳泉銘周再添陳桂春謝朝堃謝成吉詹建榮黃阿桃吳文基吳祥根、陳中 旺、吳貴美楊鴻文楊春福謝林玉金曾弘良曾瑞柳林阿絲曾弘明吳張三玉曾圳中曾清水塗吳雪子曾昌游澤民王漢平吳文安曾李秀鳳陳筍、廖陳 素蓮、曾坤增等37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於偵查中各自繳回 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則附表所示之物即各屬被告吳榮吉等37人之 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吳榮吉等37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於偵查中均自白犯 行,並各自動繳交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查扣,該署檢察官乃以106年度選偵字第1、2、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107年度保管字第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4至6、106年度扣保字第9至19、21至26、29至36、38至 40、43至48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上揭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



實堪予審認。則附表所示之物既分別屬被告吳榮吉等37人所 有,而為實施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犯行之犯罪所得,聲請人 在該案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就扣案曾坤增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107年度保管字第1453 號編號5)、呂新宗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6 年度扣保字第8號)、曾來發所有之現金5千元(106年度扣 保字第42號)部分,業經檢察官陳明上開扣案物已無聲請裁 定沒收之必要,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7日宜檢貞 樂108聲沒34字第1089019189號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均 非屬違禁物,故就上開部分沒收聲請予以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提出人(所有人)│扣押物品名稱(新臺幣)│
├──┼────────┼───────────┤
│ 1 │王漢平 │現金5,000元 │
├──┼────────┼───────────┤
│ 2 │游澤民 │現金5,000元 │
├──┼────────┼───────────┤
│ 3 │吳張三玉 │現金5,000元 │
├──┼────────┼───────────┤
│ 4 │陳泉銘 │現金5,000元 │
├──┼────────┼───────────┤
│ 5 │陳桂春 │現金5,000元 │
├──┼────────┼───────────┤
│ 6 │陳中旺 │現金5,000元 │
├──┼────────┼───────────┤
│ 7 │周再添 │現金5,000元 │
├──┼────────┼───────────┤
│ 8 │吳文安 │現金5,000元 │
├──┼────────┼───────────┤
│ 9 │謝林玉金 │現金5,000元 │




├──┼────────┼───────────┤
│10 │曾李秀鳳 │現金5,000元 │
├──┼────────┼───────────┤
│11 │林阿絲 │現金5,000元 │
├──┼────────┼───────────┤
│12 │吳貴美 │現金5,000元 │
├──┼────────┼───────────┤
│13 │林健民 │現金5,000元 │
├──┼────────┼───────────┤
│14 │蕭美玉 │現金5,000元 │
├──┼────────┼───────────┤
│15 │曾清水 │現金5,000元 │
├──┼────────┼───────────┤
│16 │楊鴻文 │現金5,000元 │
├──┼────────┼───────────┤
│17 │楊春福 │現金5,000元 │
├──┼────────┼───────────┤
│18 │謝朝堃 │現金5,000元 │
├──┼────────┼───────────┤
│19 │曾弘明 │現金5,000元 │
├──┼────────┼───────────┤
│20 │謝成吉 │現金5,000元 │
├──┼────────┼───────────┤
│21 │曾弘良 │現金5,000元 │
├──┼────────┼───────────┤
│22 │曾瑞柳 │現金5,000元 │
├──┼────────┼───────────┤
│23 │曾朝錫 │現金5,000元 │
├──┼────────┼───────────┤
│24 │吳文基 │現金5,000元 │
├──┼────────┼───────────┤
│25 │曾李阿對 │現金5,000元 │
├──┼────────┼───────────┤
│26 │曾黃阿守 │現金5,000元 │
├──┼────────┼───────────┤
│27 │曾吳柳清 │現金5,000元 │
├──┼────────┼───────────┤
│28 │塗吳雪子 │現金5,000元 │
├──┼────────┼───────────┤
│29 │詹建榮 │現金5,000元 │




├──┼────────┼───────────┤
│30 │曾昌 │現金5,000元 │
├──┼────────┼───────────┤
│31 │黃阿桃 │現金5,000元 │
├──┼────────┼───────────┤
│32 │吳榮吉 │現金5,000元 │
├──┼────────┼───────────┤
│33 │曾圳中 │現金5,000元 │
├──┼────────┼───────────┤
│34 │吳祥根 │現金5,000元 │
├──┼────────┼───────────┤
│35 │廖陳素蓮 │現金5,000元 │
├──┼────────┼───────────┤
│36 │曾坤增 │現金8,000元 │
├──┼────────┼───────────┤
│37 │陳筍 │現金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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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