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8號
ILDM,108,單禁沒,48,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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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謝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共計零點柒參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謝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於民國106 年6月13日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496公克,驗餘毛重 0.731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於民國106年6月13日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6月13 日起至108年6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 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第二 級毒品乃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 之。上開扣案毒品經送驗既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 請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 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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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