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228號
原 告 翁建南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7月29日北
市裁罰字第22-A00ZL773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7月29日北市裁 罰字第22-A00ZL7735號裁決(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 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 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8年7月29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至臺北市○○路 000號前,因「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 5mg/L(濃度0.17 mg/L)」違規,為臺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 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第A00ZL7735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認定 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被告於同年7 月29日以原處分對原告裁罰。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平日以臨時粗工為生,於108年7月29日上午 約9點喝保力達藥酒2杯,中午騎車於台北市康定路轉彎未打 方向燈被警察攔下,酒測值為0.17,本人無累犯,無宿醉。 員警進行酒測期間僅給予一小杯水漱口,並說不配合就是拒 測,原告對此深感不滿,請求改以勸導等語。並聲明:原處 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為舉發機關 員警攔查,經酒精檢測器測值0.17mg/L,遂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本件系因原 告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舉發機關員警攔查,攔停後發 見原告面帶酒容,乃施以酒測並予舉發,過程符合規定並無 違誤。是原處分之作成並無違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 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 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 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 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 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 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 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第4項規定 訂定之」、第2條第1 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 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開兩造之爭點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列 印單、原處分書、送達證書、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 確認單(見本院卷第40至43、49至51頁)可稽,並有採證錄 影光碟為證,堪認真實。原告雖以上開情詞為主張,惟被告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是否有酒後 駕車,吐氣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5mg/L(濃度0.17mg /L)」違規事實;㈡舉發機關之舉發程序及被告所為之原處 分是否適法?
㈢經查:
⑴本院當庭勘驗錄影採證光碟,結果如附件所示,可知於時 間時間12:03:59時,員警向前攔停原告車輛,時間12: 04::22~12:04:24時,原告對員警手中的酒精檢知器吹 氣,檢知器呈現紅色的酒精反應。時間為12:05:14~ 12 :05:17時,員警提供水供原告漱口。時間為12:06:02至 12:06:05時,原告表示早上9 點多有喝保力達藥酒。時 間為12:06:33~12:07:09 時,員警告知酒測值分類及 拒測法律效果。時間為12:11:37時,原告經測試後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值為每公升0.17毫克。是以可知,本件舉發 警員係追蹤而攔停稽查原告,嗣實施酒測程序之全部過程 ,確實僅有給予一杯水漱口之事實,固屬實情。惟按「對 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 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 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 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 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 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 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 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實施酒測過程已全程錄影,且經 本院當庭勘驗錄影採證光碟,而依上開錄影之內容原告於 酒測前係告知員警其係於3 個小時前飲酒結束等情,即無 上開應超過15分鐘以上規定之適用,員警並無提供原告飲 水之必要,而應「即予檢測」,況員警尚有提供一小杯水 予其嗽口,對原告之權益保障更形優渥,此亦有上開勘驗 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67至72頁)。是原告所指員警酒測 前僅給予一小杯水嗽口,而質疑酒測之合法性云云,亦屬 誤會。
⑵又本件舉發機關員警所使用施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規格 為:電化學式,型號為:LE5 ,儀器器號為:00000000, 檢定合格單號碼為:J0JA0000000 ,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於108年4月1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9 年4月30日止 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此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8年4月 3 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0頁),而本件舉發警員要原告配合實施酒測之時間為10 8年7月29日,於上開有效期限及使用次數內等情,亦有酒 精測定值列印紙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1頁),是本件施 測時該呼氣酒精測試器顯然仍在檢定合格效力之範圍內, 應可認定。再者,原告酒後駕車之事實,亦為原告所不爭 執,則原告確有酒後駕車之事實,應屬無疑。
㈣原告雖辯稱其為初犯,應以勸導代替開罰等語,惟依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 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 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
能。而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記載,機車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1款關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規定,於期限內繳納 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15,000元,並應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上開法律效果既為法所明定,且相關法規並無可 以勸導取代之規定,無論舉發機關或被告,甚至本院就此部 分均無得改以勸導之裁量權限,原告就此部分,亦有誤解, 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有於上開時、地,酒後騎乘系爭車輛,而有 「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0.15-0.25(未含)」 之違規事實與行為,被告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以原 處分對原告裁罰,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附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件:勘驗報告
一、勘驗標的:
本件違規採證光碟,即其內容民國108年7月29日12時10分許 臺北市○○路000號前舉發錄影檔案名稱:㈠0000-0000-000 000-000~1、㈡0000-0000-000000-000~1、㈢0000-0000-000 000-000~1、㈣0000-0000-000000-000~1、㈤0000-0000-000 000-000~1、㈥0000-0000-000000-000~1、㈦0000-0000-000
000-000~1、㈧0000-0000-000000-000~1二、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 ,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畫面一開 始,員警鳴警笛,並於康定路迴轉。於12:03:58(錄影畫 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外側車道 ,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至原告前方,揮手示意原告靠邊停 車。
原告:在這裡找地方。
員警:你剛剛在那裏迴轉。
原告:我路不熟。
員警:不熟,再迴轉過來是吧。吹口氣。昨天有喝對不對。 臉紅紅的。
員警:你喝多少?
原告:我喝一杯。
員警:昨天還是剛剛?
原告:早上。
員警:一杯而已?不只吧,你老實說。
原告:真的,一杯。
員警:昨天有喝嗎?
原告:有。
員警:喝多少?
原告:能讓我漱口?
員警:會的,我們會給你漱口。會依照程序。你放心。 於12:05:15,員警給原告一杯水,原告將其喝完。 員警:你不要喝完,那是給你漱口的。有帶證件嗎? 原告:有。
員警:現在是12點04分,我們12點03分把你攔下來的。 原告:不好意思。
員警:不會。你騎車在那轉來轉去,我就覺得你怪怪的。 原告:我從淡水來的。
員警:淡水?你在哪做事?
原告:我在雙園路。
員警:做甚麼的?
原告:做粗工。
員警:保力達何時喝的?
原告:大概9點多。
員警:9點多,到現在都沒在喝了?
原告:沒有。
員警:我只是想知道你喝到幾點?現在這個時間完全沒喝了 ?
原告:完全沒喝了。
員警:酒測相關規定,了解嗎?
員警:現在唸給你聽。一般來說0.15以上就屬於違規。(錄 影畫面結束)
㈡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員警:0.25以上就屬刑法,公共危險。如果有拒測的情況, 就會罰款18萬,當場移置機車。吊銷駕照3 年,不得 考照。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是拒測的部分。如 果沒有拒測,就是你配合我們,等等吹氣,看多少就 罰多少。沒問題,這兩個地方幫我簽名。
於12:07:23,原告簽名。
員警:現在確認時間。我們宣讀完畢是12點06分,這是新的 吹管。等等含著吹管吹氣,一口氣,不要停。0.15就 超過,0.25就要移送法院。
員警:來,歸零了喔。
員警:你要嘴巴含住,慢慢來。
員警:來,我示範一次給你看,拿一個吹嘴來。(錄影畫面 結束)
㈢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3分0秒 ,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3分0秒期間: 於12:09:41,員警自警用機車上取出新的吹嘴一支。 員警:你的吹嘴自己拿著,等一下還是用同一支。 原告:好。
原告:你能給我買一罐礦泉水嗎?
員警:這是一個新的吹嘴器,我示範一次給你看。 員警:等一下含著這個地方,深深的吸一口氣,然後這樣吹 。如果沒有喝,就會像這樣00。咬住,慢慢吹。我已 經示範給你看了
員警:你如果等一下不配合,就是拒測了。
於12:11:02,原告再吹一次。
員警:對,對。
員警:不行,你倒吸了。
員警:慢慢來,吸氣,來。對,太快了。
員警:來,這樣,可以了。就成功啦,0.17。 員警:0.15以上就違規了,剛有跟你講了。 員警:你知道你超過了。
原告:我知道,不好意思。
員警:剛剛我們水也給你喝了,你還是超過。因為你剛剛迴 轉都沒有打方向燈。這樣就是酒後駕車。車你的嗎? 原告:車我的。
員警:要扣車了。
原告:那是等我酒醒再來牽車嗎?
員警:等你酒醒再來牽。但是你要先繳紅單。(錄影畫面結 束)
㈣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3分0秒 ,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3分0秒期間: 員警:要罰1萬5至3萬4千5,但是不會超過3萬4千5,了解嗎 ?第一次嗎?
原告:第一次。
員警:第一次就是1萬5到3萬4千5 ,但是罰多少,我不清楚 。他有一個級距在。我跟你說,人跟我走,等我開完 單,車我就會保管起來。
原告:對不起。
員警:不會,就遇到了,我也沒辦法。因為你違規迴轉,加 上走走停停,你是不是在找吃的。
原告:因為12點了。
員警:我就知道。
原告:這要去哪繳?
員警:我等等會跟你說。台北市交裁所,羅斯福路水源大樓 ,你知道嗎?
原告:坐計程車去繳?
員警:對,坐計程車去繳。他現在有駕照?
員警:你先去簽車,再去繳駕照,從繳駕照開始算一年。都 不能騎車,不然被抓到就是無照駕駛。這樣說你知道 嗎?
原告:知道,那我先拿一下東西。
員警:對,貴重物品先拿起來。電話多少。
原告:0000-000-000。如果我要去牽車,要去哪? 員警:我都會跟你說。(錄影畫面結束)
㈤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員警:你今天的話,是因為有違規。
原告:你給我開一張就好。
員警:紅燈迴轉不能勸導阿。
原告:不要這樣啦。
員警:我們是只有看到沒打方向燈,等一下我們會註記,方 向燈我們給你勸導。
原告:謝謝。
員警:你上面一樣幫我簽名。
於12:16:58,員警使用警用手持電腦輸入原告相關資料。 原告:請教一下,這樣我還能開車嗎?
員警:因為你是騎車,所以開車還可以。但不要再騎摩托車 。吊扣是一年。一年後你的駕照就回來了。
員警:如果你這一年,騎車違規,駕照就沒了,還要開一張 無照駕駛。
員警:不管你騎摩托車怎樣違規,只要抓到就是會加一張無 照駕駛。(錄影畫面結束)
㈥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原告:就麻煩你開一張比較輕的。
員警:就給你開酒後駕車這一條而已,測出來有數值,是不 能免的。
員警:好了,我給他簽。
於12:19:14,原告簽名。
員警:他去買飲料。
員警:他可以走了。
員警:等等,我開未打方向燈的勸導單。
員警:你慢慢喝。我同事等等會給你勸導未打方向燈。 原告:這條要繳嗎?
員警:這條不用。
員警:但是酒後駕車的沒辦法勸導。
原告:我知道,依法辦理。(錄影畫面結束)
㈦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員警:這邊幫我簽名。
原告:謝謝。
員警:這張是酒駕的紅單。
員警:中間是說明聯,不用理他。
員警:我們就只有開這張。
員警:你等等就可以去繳,要繳完才能領車。但要等酒退。 員警:你昨天有喝甚麼?
原告:昨天有喝威士忌。
員警:應該是昨天的原因。現在還有威士忌的味道。 員警:這是我們派出所的住址。
員警:這是車內無貴重物品,麻煩簽收。(錄影畫面結束) ㈧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1,其上顯示時間2分59 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2分59秒期間:
員警:阿,我們隊上沒有收保管費。但如果三天沒來領,我 們就送到保管場去,就要收費了
原告:好。
員警:這邊沒有貴重物品,請簽名。這張是領車單。之後拿 領車單來領車。這邊有寫住址。
原告:我跟他說,我沒有駕照。
員警:他就來我們這邊扣。
員警:你可以辦分期。繳第一期就可以來這邊領車。 原告:你們隊在哪?
員警:青年公園那。(錄影畫面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