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41號
SLDV,108,除,44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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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徐靜江即林文理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宥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創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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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