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15號
SLDV,108,除,415,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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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魏道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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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