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潘開泰
被 上訴 人 潘碧玲
潘慧萍
潘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捌萬元(見
本院卷第1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