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宗南因108 年選字第2 號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