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2號
SLDV,108,選,2,2019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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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宗南因108 年選字第2 號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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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