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耀南律師
莊怡萱律師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移送管
轄、合併辯論、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前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對其濫行提起數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2 條、第27條、第183 條、第205 條、第248 條規定,聲請裁 定移送管轄、停止訴訟程序、併案審理、合併辯論等語。二、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至同法第205 條 第1 項規定數宗訴訟之合併辯論與否,為法院職權事項,當 事人無聲請之權。又同法第183 條雖規定:「訴訟中有犯罪 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 審酌決定,不受當事人意見之拘束,且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 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 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 ,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三、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臺北地院對被告提起本件 訴訟,經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356號裁定移轉管轄至 本院確定,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並非專屬管轄,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院即應受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所拘束 ,不得更移送於他法院。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數宗訴訟,雖 分別繫屬於本院,然合併辯論與否為本院職權事項,被告並 無聲請之權限。再參以本件訴訟程序,亦核無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183 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與必要。是本件聲請之 事由,均屬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聲請移送管轄、合併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