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被 上訴人 歐幸子
聶韻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