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86號
SLDV,108,訴,1786,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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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謝阜生
被   告 鄭林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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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 1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惟 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42 頁)。揆諸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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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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