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02號
SLDV,108,訴,1702,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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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唐秋錚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唐秋燕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陳銘燁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吳文國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吳羿璇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唐銘華於民國90年8 月28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辦理信用貸款( 現金卡 )及信用卡,並積欠現金卡 新臺幣( 下同 )8 萬7,976 元、信用卡55萬3,350 元,經伊 多次催繳,均置之不理,而唐銘華已於96年4 月14日死亡, 應由繼承人唐秋錚唐秋燕吳銘楨連帶清償被繼承人吳明 華之債務,惟吳銘楨亦於103 年11月12日死亡,故其繼承人 即被告陳銘樺吳文國吳弈璇應就其繼承吳銘楨遺產範圍 內與唐秋錚唐秋燕連帶給付前開兩筆款項,爰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上開債務等語。
三、經查,原告與唐銘華簽訂之YOUBE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及 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均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就上開債務之履行將 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 揭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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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