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億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晶照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肆仟捌
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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