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50號
SLDV,108,補,145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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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王慧君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貳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至原告聲
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05 號裁定駁回。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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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