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王慧君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貳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至原告聲
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05 號裁定駁回。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