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8號
SLDV,108,補,1368,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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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陳怡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洪榮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2萬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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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