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40號
SLDV,108,補,1340,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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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吳亮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夏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4,4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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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