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倪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炫鋒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