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15號
SLDV,108,補,1315,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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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倪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炫鋒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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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