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宏
許麗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美麗、莊誌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6,53
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