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1號
SLDV,108,補,104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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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宏 
      許麗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美麗莊誌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6,53
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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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