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46號
SLDV,108,聲,24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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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益煥 
代 理 人 陳佳菁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昌通訊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104號請求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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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