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士簡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上訴不合法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44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上訴及抗告 之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2-96 頁)。依首揭說明,其 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