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03號
SLDV,108,消債更,103,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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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債 務 人 鍾明暉(原名:鍾明修、鍾兆昌)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母親張綵翎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自民國106 年1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2.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 必要性及原因。
3.陳報春暉餐坊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任春暉餐坊之負責人,請提出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 5 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負責人身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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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