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00號
SLDV,108,法,10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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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羅榮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惠道德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天惠道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惠道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 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1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為此,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 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 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財團法人經 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 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第5 至10條、第12條及第14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相 對人之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後,認 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 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㈡、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條係調整相對人遵循之法規、第 2 至4 條係修正文字用語、第11條係調整年度工作及財務相 關文件之製作及審定時程、第13條係訂明設立許可事項變更 辦理登記及備查程序、第15條係明定遵循之法規及增訂章程 修訂日期、第16條係章程施行程序,均無涉於相對人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修正後條文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 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是聲請人就該等條文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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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